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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润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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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通用名的认定规则—润科知识产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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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27商标注册中通用名的认定规则—润科知识产权机构 
品牌: 润科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1 普通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12-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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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义乌润科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的代理服务机构,具有多年的商标注册经验。近期,一些网络热门词汇和新词纷纷成为了大家注册商标的对象,但是这些词在商标中是否构成通用名呢?这个问题引起大家的热议与关注。义乌润科从专业的角度帮大家分析一下,在商标注册中该如何认定通用名。 一、通用名的含义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 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 二、新《商标法》的明文规定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三、认定通用名时应遵循的规则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四个规则。   第一,在认定时,“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比“辞书、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更重要。   第二,通用名称的认定地域不必及于全国,但也不可范围过小。   第三,如果某一商品标志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则不构成通用名称。   第四,通用名称的认定要考虑具体时间节点。 四、对热词和新词的具体分析近年来,热门词语层出不穷,而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例如“犀利哥”“白富美”“给力”等。这些网络热词迅速走红,立刻成为一些商家打造品牌的“新宠”,纷纷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然而,如同拍客商标案中法院指出的那样,这些词语经过网友的大量、普遍使用,极可能构成通用词语。如果某一标志虽然是热门词语,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换言之,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则该标志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范畴。例如,“微信”是近年来大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也可以算非常流行的网络热词,但其并未成为即时通信服务的通称,消费者仍然知道其与腾讯公司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这是因为,类似于“微信”的即时通信应用程序和服务是存在的,但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有不同的名称,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国移动的“飞信”、中国电信的“翼聊”、网易公司的“易信”、中国联通的“沃友”等。 润科知识产权机构不仅从事国内商标注册服务,同时专业从事注册美国商标、英国商标、加拿大商标、欧盟商标、马德里商标等等国外商标的代理服务。已有多年的经验,我们公司本着认真负责,严谨仔细的态度为更多的企业家提供更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若有更多的商标专利咨询,请关注http://www.runk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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