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锅炉房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为区域性集中供热锅炉房;另一类是为某一建筑物或小建筑群体服务的锅炉房。天然气锅炉房位置的选择确定,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以下要求:
1)天然气锅炉房应力求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
2)应便于引出热力管道,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3)应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便于燃料的贮存运输,并宜使人流和燃料运输车辆分开。
4)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环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5)应能满足给水、排水、电力供应等要求。
6)应有利于减少烟气中的有害成分及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全年运行的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锅炉房应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天然气锅炉房应有较好的朝向,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8)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9)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
10)区域燃气锅炉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1)天然气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12)当天然气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同时应事先征得当地技术质量和消防部门的同意,有正式申报、审批文件。
13)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燃气锅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