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舌尖上的安全”③】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甫一施行,就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受到高度关注。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作为守护食品安全利剑的处罚条款,却遭遇了执行难题,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
5万元最低罚款难执行
一家小食品店无意中卖了一瓶售价为3元的过期饮料,该怎么处罚?
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低也要罚款5万元。而这家食品店售卖的全部货品,加起来仅几千元。
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新食品安全法把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底线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5万元。“这体现了从严的思路,但同时也带来了对小微生产经营者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最低5万元的处罚尽管有足够的惩处和震慑作用,但小摊贩们很可能无法接受这个处罚,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很难办。”陕西省食药监局局长胡小平颇为忧虑。
不只在陕西,在广东、湖北、重庆,基层执法人员都向执法检查组反映了类似问题。
广东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究其原因,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没有将生产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区分,对不少经营者而言,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不相适应,过罚不当,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处于法和理的纠结之中,转而使用处罚力度较轻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或地方性法规。”
针对这一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就此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可以适时修改法律。同时也建议国务院针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时予以考虑。
小作坊小摊贩存在监管空白
除了1100多万家有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呈现出“多、小、散、乱”的局面,监管难度很大。
在陕西延安,2013年时曾有1500多家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85%属于无证经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黑作坊一关了之,不如由黑变白。”陕西省延安市食药监局局长李怀清介绍,他们尝试对小作坊实施“一票通”制度,即要求小作坊整治环境,改进工艺流程,通过验收后,获得产品上市销售许可的凭证——“一票通”。没有“一票通”的小作坊,产品一律不许上市,超市、食品店等也不许采购。
“‘一票通’实施以来,500多家未整治达标的小作坊自然退市,确保了豆芽、豆腐、肉制品等常见小作坊产品的安全。”李怀清说。
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仅有广东、陕西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管理办法,多数地方还存在监管空白。
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表示,将指导督促各地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进程,确保小作坊、小摊贩等监管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门槛过高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药监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执法案件。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364件;对涉嫌犯罪案件,与最高检联合督办13件,与公安部联合督办266件。
执法检查发现,近年来查办的“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等一批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但总体上法律责任偏轻,威慑力有限。
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人方雪容坦言,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入罪门槛较高。食品安全犯罪多以销售金额来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大多数假劣食品的价格非常低廉,即使查处的数额巨大,总的涉案金额也不多,往往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价值5万元的伪劣奶粉和价值5万元的伪劣皮包,究竟谁的危害性更大?仅仅以销售金额来定罪而脱离了伪劣食品自身的特定属性和潜在危害性,这合理吗?”方雪容说。
执法检查组表示:“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有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缺乏规制手段,需要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上解决。”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个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商,推动生产制造、运输销售中掺假、假冒、贴牌食品等违法行为直接入罪,加大对违法自然人的法律处罚力度。
(光明日报记者 王逸吟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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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两会期间表示,《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