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问题,是用什么办法、靠什么途径实现发展、做大蛋糕的问题。生态文明不仅仅是防治污染物,生态文明也不是不发展,而是要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方式实现发展,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因此,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不仅要求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要实现从改造自然转变为有效约束人的开发行为,也要求经济方面的法律要实现从促进加快发展,转变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绿色发展是从人与自然关系角度提出的,其本质要求是人类在追求物质财富、社会福祉、社会公平的同时,要减少对自然的伤害,在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资源可更替再生的基础上实现发展。绿色发展的3个要求是:一要提高效率,降低资源和自然的消耗强度。我国现在正在大力推行的降低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就属于这一意义上的绿色发展。二要控制总量,就是在总量上减少资源或自然的消耗,经济增长必须控制在自然承载能力之内,当经济增长超出资源和自然消耗总量底线时,增长速度要让位于保护自然。我国已经或开始实行的控制能源消耗总量、耕地保护红线、水资源总量控制、生态红线等都是这一意义上的绿色发展。三要体现公平,就是人类对自然的消耗要体现公平性,让更多的人享用自然消耗带来的社会福利,保证每一个人特别是贫困人口具有公平享用自然的权利。这一意义上的绿色发展,对我国来讲是今后面临的重大挑战,必须同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循环发展主要是从资源利用方式的角度提出的。就是改变资源流程上的“资源—产品—废弃物”这种单向线性模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这种反馈循环模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从而减少污染物,减少对自然的损害。
低碳发展主要是从能源角度提出的。就是要最大限度提高能源的生产率,提高碳的生产力,在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缓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要尽可能减少高碳的化石能源使用,促进清洁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低碳城市、低碳交通等。
这是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理念,同有效约束开发行为的思想一脉相承,也是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要求。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方在人,而不在自然,主要在生产者,而不在消费者。所以,要依靠法律促进生产者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法律要对生产者提出更多更明确的要求。执法和司法,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受罚的原则,加大对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要改变一罚了之的做法,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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