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资料配图)
浙江在线5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原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针对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早在今年1月,我省关于醉驾的刑事处罚,已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有人担心,最高法的新规是否会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有专家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会对醉驾的定罪量刑产生根本性影响。毕竟,“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浙江醉驾入刑早有新规
“免予起诉”等标准有所放宽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记者查阅发现,尤为引人关注的主要有: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条省高院刑三庭2014年的内部文件已经提到,只是今年1月份的新文件更为详细具体。
《纪要》同时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纪要》也规定了8种从重情节,如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
法律界人士:免刑不等于无罪
认定“情节轻微”需出台细则
谈到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理解,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解释,这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这首先是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不需要处以刑罚。‘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和无罪判决还是有区别的。”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来,“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颇有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争议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而两种观点的冲突点则为:是否应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他认为,最高法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并没有松动。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现实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醉驾是抽象危险犯罪,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无法预知,如何把握‘情节轻微’这个度很关键。这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尤为重要。”醉驾免刑标准放宽不代表可多喝点儿。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丁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