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北京6月19日电(记者刘华东、温源)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现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在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方面,草案将综合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在现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方面,草案在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