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工商局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新闻发布会背景资料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务院8月23日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也将同时实施。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什么,特点有那些?
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条例》体现了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不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此外,《条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条例》涉及哪些主要内容,《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哪些制度保障?
《条例》共25条,约2900字,虽然字数不多,但内容丰富。《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公示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政府部门、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主体如何监督,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约束措施等等。同时,为保障《条例》更好地落地生根,《条例》主要围绕信息公示做了若干个制度设计,主要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制度设计更进一步说明了《条例》的内容。
三、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信息公示主要内容有哪些,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信息?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企业有两项公示的信息,一项是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第二项是即时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发生的信息,且是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资质、资格。通过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能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关于公示的方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山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的信息,但必须是在互联网上。
四、原有的年检和验照制度有什么弊端?现在的年度报告制度是如何设计的,有什么好处?
(一)原有的年检制度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内容中主要是对登记事项的检验,而在现行制度下经营范围又是重要的登记事项,所以对企业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审查,或者说对企业前置审批有效性的审查就成为企业年度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这个制度,事实上,年检就是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或者说是营业执照所代表的经营权的确认程序。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取消了企业的经营权。
另外,年检制度还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造成约束,如企业不按时参加年检,这种一般的、较轻的违规行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违规程度和行政处罚不对称,行政处罚过重,并且企业被吊销后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没有再恢复的可能性。
企业被吊销后,一方面是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年检被吊销的企业,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已不再经营也无人过问的被吊销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也跟企业年检制度类似。因此,现有的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必须改革。
(二)《条例》明确规定将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而是“换汤也换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废止。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直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方便快捷;第二,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直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第三,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免费供社会查询,实现资源共享。另外,年度报告由市场主体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助申报完成年报工作,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不再是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而是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届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主填报自己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生产经营等情况,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不再吊销,而是由工商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从而达到提升监管效果的目的。这有利于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网上自助年报,便于市场主体申报,提高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年度报告制度与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相结合,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
五、企业该如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什么时间报送?主要报送哪些内容?
(一)企业年报方式及步骤: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采取全程互联网网上申报方式,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对报送企业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sdxy.gov.cn,进行年报申报。
1.身份认证。企业在进行年报申报前,需进行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
2.填录年度报告表。企业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写”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关信息,点击“预览”,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可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
社会公众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等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列出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
另外,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小、电脑使用率低等特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也可采取纸质报告方式,由个体工商户领取或下载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直接提交当地工商所。
(二)每年的年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进行年度报告。由于《条例》实施的原因,2013年度报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六、工商机关对年报如何审查?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如何处理?
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工商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商机关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由市场主体对所报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并公示,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年报义务。
七、为什么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企业有什么约束?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和市场的监督作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今后企业的信用记录好与坏,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这些信息。谁要与这个企业做生意,无论是订货,买产品,还是银行信贷,都要看这个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失去市场,甚至可能被限贷。过去是一双眼睛在监督企业,现在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审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
《办法》规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例》还规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要正确理解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等。
八、由于各种原因,未按时参加2012年度年检但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可以年报?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九、什么是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抽查对企业能做到公平合理吗?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抽查实际上是保证信息公示真实性的一个主要手段。抽查制度一定要科学,要规范,就是要有利于企业依法履行公示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保证检查的公平和公正。抽查制度中检查的内容就是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抽查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为不少于3%。抽查也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不定向的。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需要抽查的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按照企业的规模和区域等进行随机摇号,对这些抽到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完之后一些违规的企业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体现了“宽进严管”的思路。现在规定抽查,体现了两个精神:一个是效率。实行抽查的方式,不是普查。有了这个要求之后就不是对所有企业都进行检查,这就能保证监管的效率;第二个是公正和公平。抽查制度会不会成为工商机关选择性执法的依据,我挑着查,就看我对哪个企业有成见,找这个企业的麻烦。制度要求确定了方向,就是随机摇号,规定的非常具体,所有的当事人都会体会到这个检查方式是非常公正的,避免了以往行政执法当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执法问题。
十、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情况如何,能否支撑和保障如期上线,对社会开放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强化社会信用监督、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关键依托。公示系统是工商部门履职尽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实现社会监督、全民共治,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提高效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的市场监管大平台。
山东省工商局十分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随着《条例》即将实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已完成了企业公示信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并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公示、工商部门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等项目的开发,确保了在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系统能够完成《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山东)系统汇集了全省449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达10多万人次,赢得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附:山东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地址:http://www.sdxy.gov.cn/pub/abnormalrecord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