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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禁燕翅及高档酒水 国企与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秦夕雅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今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将禁供鱼翅、燕窝和高档酒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做出了上述规定。
 原标题:公务接待严管升级:禁燕翅及高档酒水国企、事业单位亦参照执行

今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将禁供鱼翅、燕窝和高档酒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做出了上述规定。

十八大召开之后,以“八项规定”为代表的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的系列决策陆续出台,上月末公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规定》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

《规定》是对2006年10月中办、国办联合颁布的同名规定的全面升级。从条文数量上看,从2006年版本的19条增至26条;从内容上看,《规定》管理更细化、覆盖范围更广。

《规定》首先对公务外出管理做出要求。除了已有的禁止变相旅游与风景区开会外,《规定》要求,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对于接待住宿、餐饮和用车,《规定》要求,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对于费用转嫁的问题,《规定》明确提出: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此前就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预算外资金的循环是预算制度的大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政府让下属企业、其他单位花钱,费用转嫁支付等问题。

他还认为,信息公开是关键,公开后才能动员全社会更为广泛地参与监督。

对此,《规定》也明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更新后的《规定》还大大增加了适用范围,除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外,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样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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