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辽宁欣合律师所【沈阳优秀律师】联系电话:1389818207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原告诉请数额为18万余元的前提下,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如何使得法院支持的数额仅为3万余元
案由: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当事方:被告吴某某
代理程序:一审
办案结果:一审胜诉率100%(委托方期望值/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吴某某于2012年3月将自己从四川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沈阳华府天地二期一标主楼"模板分项工程17层至楼层封顶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赵某某组织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协议仅对施工单价、付款方式以及质量要求进行了简单原则性的约定。赵某某组织十多位工人进场施工的过程中,双方又于2012年4月针对21层增加施工的面积部分进行追加施工费的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赵某某带领的13位工人每人每天追加补助100元,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吴某某根据工程进度以借款、领款、发工资等形式陆续分五次向赵某某带领的所有工人支付工程款共计334071元。由于赵某某带领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规作业,导致吴某某接到分包人四川某劳务公司以及总承包人中建六局的书面《罚款、扣款通知单》,经统计,吴某某被罚款扣款数额共计17018元。
双方在履行用工协议的过程中,因违规作业扣罚款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矛盾,赵某某纠集手下工人曾多次以停工、罢工甚至是爬塔吊闹事相威胁,最终该纠纷被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对赵某某等人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并在治安民警的协调下,赵某某与吴某某针对工程完工结算问题于2012年7月5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赵某某负责将17层至29层棚顶底部平板做完,吴某某承诺在2012年7月末之前结算所有工程款,如逾期不结算,预期期间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计算人工费,吴某某承诺分包人付款第二天支付完赵某某的所有工程款。
此后,赵某某带领的所有工人于2012年7月19日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吴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与赵某某的所有工人(赵某某除外)以"工人工资发放表"的形式对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由工人在工资表上标注"所有工资已结清"。
但截至到2012年11月份,吴某某却接到沈河区法院的传唤,吴某某被赵某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吴某某支付工程款、车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4772元。
办案评述:
吴某某在临近开庭时间还有4天的时间带着应诉材料找到本律师,通过与吴某某详细的谈话了解,并认真研究了整个应诉材料,得知吴某某实际尚欠赵某某的工程款只有2万余元,但赵某某作为原告为何起诉主张的数额高达18万余元?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本律师确立了以下操作方案:
第一,由于临近开庭时间只有四天时间,为了给被告吴某某争取取证时间,通过吴某某的授权,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延期开庭申请》和《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三份申请书,经过与主办法官沟通,上述三项申请均获得了法院的批准,将开庭时间推延至30天之后。
第二,到法院阅卷,将原告赵某某起诉时提交到法院的所有证据材料复印出来。
第三,通过仔细研究原告赵某某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详情请登录www.联系电话:13898182072联系人:孙律师
本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据上述方案进行操作,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判决结果只支持了原告赵某某3万余元的主张,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吴某某合法权益。